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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
1.利息(本金15年)
2.租金
3.紅利(股利,分紅……)
4.退職金(退休金)
5.贍養費(夫妻離婚,有過失一方付)
6.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債權之各期給付請求權(分期付款、薪水等)


四、二年消滅時效
1.飲食費
2.住宿費(旅館以營業為目的,多出的房間以非營業的稱為租金不屬於此範圍)
3.娛樂費
4.運送費
5.承攬費
6.醫生之診療費
7.律師、會計師之報酬
8.貨款


一般債權(五年、二年消滅時效以外者)


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應賠償他人因此所致之損失,但須在二年內請求。

侵權行為
過失:應注意,能注意,而未注意。

刑事責任,(輕傷、重傷),告訴乃論時間為六個月
民事責任

和解用確定之金額,不要使用「一切損失或一切金額」,若發生車禍,先治療得確定之金額,因為還有六個月的時間。

受害者要拿現金,再簽和解書。
肇事者要對方放棄刑事告訴,額外的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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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els200709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