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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背書:可由發票人或背書人填寫,且效力不同。

1.發票人記載"禁止背書"(在票據正反面皆可),不可再背書轉讓,若轉讓則轉讓無效。
2.記載"禁止背書"的背書人,可在背書後轉讓,並指對其後一手需要付後續責任,可免除後手的後手之追索權(且此"禁止背書"只能寫在背面)。

李四→王三→甲→乙→……
李四(禁止背書)→王三→X
李四→王三(禁止背書)→甲→O……(只有甲能向王三使用追索權)

票據是為了流通而轉讓,但為了保護自己消費,發票人可寫上禁止背書而達到抗辯效力。



消滅時效(規範在民法中)
眠於權利上者,法律不予保護(指不在意權利的人)

一、法律為了使債權人及早行使其權利,乃對每一種債權,都規定有行使權利之一定期間,此一法定期間,稱為「時效」。因此,債權人必須在時校內行使權利,逾期未行使,則該債權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,此一制度,稱為「消滅時效」。

債權:基於債務關係而產生。
物權:基於物的本體而產生(歸屬,如:所有權)。
請求權:基於債權而產生(但不一定同時發生)。

二、一般債權,自可請求時起算,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
行使權利方法:
1.請求(當面向債務人所取)
2.訴訟(在台灣有戶籍即可)

三、
1.利息(本金15年)
2.租金
3.紅利(股利,分紅……)
4.退職金(退休金)
5.贍養費(夫妻離婚,有過失一方付)
6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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