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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。
法人必為組織體,組織體不一定為法人。
經由法律賦予人格(生命)的組織體稱為法人。
二、凡是人都有權利能力,一般稱為「人格」。
什麼是權利能力,就是能夠享受權利,負擔義務之能力,簡言之,就是能行為的資格,能簽約的資格。

在台灣血統繼承為原則,指定繼承為例外。

遺產繼承=財產+債務

1.普通繼承=(財產+債務)皆要繼承。於98年修法後,已經沒人會選擇此種繼承條件。
2.限定繼承,繼承多少財產,繼承多少債務,超過財產的債務不繼承。修法後,不選擇繼承條件者,皆為限定繼承。
3.拋棄繼承,即拋棄繼承權。

直系血親卑親屬

胎兒有繼承權,民法對胎兒的特別保護規定。

三、關於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,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,視為既已出生。

視為:不可推翻,即使與事實不符。
推定:可推翻。

夫妻各有各自的財產,灰色地帶財產是為共有。
過往修法前,先生的財產為先生的,妻子的財產為先生的,所以妻子要替先生還債,先生不必替妻子還債。
修法後,各自還各自的債務,因為財產也分開擁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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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els200709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