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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契約必須和買賣標的物的所有人簽訂。
不動產以登記為主,動產以佔有為主。

甲出售其屋,乙購買在簽約前,以赴地政事務所查閱該屋資料,登記之所有權人為丙,丙今年6歲,為甲之子,請問以應如何簽訂此屋的買賣契約?

一、
行為能力,決定一個人之行為有無法律上之效力,分成三種形態:
1.無行為能力人.。
2.限制行為能力人。
3.有行為能力人。

二、
1.未滿七歲之人。
2.禁治產人。
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無效。
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代為之,才有效力。
(法律行為可以代理,而身分、事實行為不能代理)

意定代理人
法定代理人:法律預先指定的代理人(父、母、監護人)

所以,
買方:乙[乙]
賣方:丙[丙]
法定代理人:甲[甲]

或者,
買方:乙[乙]
賣方:丙
法定代理人:甲[甲]

二、
限制行為能力人:指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。(未滿20歲之人)

100人以上(含100人在內)
500元以下(不含500元)→此為違反法定敘述

稱"以上"、"以下"者連同本數計算在內。

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才有效力。
若丙為18歲,改為
買方:乙[乙]
賣方:丙[丙]
1.法定代理人:甲[甲]
2.或者請列甲的同意書


日常行為(例如:學生例行生活行為)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
四、有行為能力人
1.成年人(滿20歲之人)
2.未成年而已經結婚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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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els200709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