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賣標的物有瑕疵,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,但應於6個月內行使。

公知瑕疵
約定瑕疵

契約生效要件:確定、可能、適法。
契約成立要件:邀約+承諾=契約

契約之效力
1.雙方當事人有依契約約定來履行之義務。
2.當事人一方違約不履行,他方得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。

廣告上的標價→邀約的誘引
物品上的標價→邀約


1.特價品買回去不能退→不能退,因為邀約內容,店家"請求"顧客承諾放棄退的權力,並未"剝奪"顧客承諾放棄退的權力。
2.特價品若有瑕疵,退貨必須於一周內→可以退,因為此約定違法,時效為強制規定,不可延長也不可縮短,否則約定無效。
3.特價期間,有標示或告示購買特價品不能退→告示為不特定人,約定需有兩位確定人。
4.契約內容:欠租金超過五年,不可主張時效→無效,放棄權力需要"有權力才有放棄之可能"。
5.女兒出嫁簽訂拋棄繼承→無效,放棄權力需要"有權力才有放棄之可能",但若無日期則有效。
6.餐廳已標價,執行承諾後,不履行契約→違約,所以餐廳老闆可要求付款。
7.餐廳未標價,算錢時才邀約,尚未執行承諾→不違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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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els200709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