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匯票:
付款人(自然人、法人、公司、銀行)可任意指定
發票人
受款人
發票日(若無發票日,匯票無效)
到期日(行使請求付款權力的起點)

無到期日則為見票即付,例如:即期本票,相對的是定期本票。

無行為能力人和有行為能力人,所以發票日很重要。



此致擔當付款人(代理人)


本票:
發票人
受款人
發票日

訴訟程序→執行程序(查封債務人財產,拍賣查封之財產),本票可直接進行執行程序

若借據則須先經過訴訟程序
本票到期不兌現,則可不用經過訴訟程序,持票人直接查封發票人財產。
所以,本票就是借據,本票比借據好。




支票:
發票人
受款人
只有發票日,無到期日
付款人(限定金融機關、銀行、信用合作社、農會、漁會,且須有資金關係,比如說在該銀行有戶頭)

乙種存款戶(升利息),儲蓄存款戶
甲種存款戶(不升利息),專門給支票使用

支票為見票即付,支票只有即期支票,沒有遠期支票
一般支票
劃線支票(平行線支票):只能指定特定金融機關



票據記載事項
本票:
1.「本票」
2.「憑票支付」,指無條件支付之意
3.一定之金額,不可為物品
4.發票年月日
5.發票人之簽名

6.到期日,未記載視為見票即付(定期,遠期,即期)
7.受款人,未記載以執票人為受款人(記名,不記名本票)
8.發票地,未記載以發票人住所或營業所在地為發票地
9.付款地,未記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
大小寫不同,以大寫為準,金額塗改無效
指印無效,日期可塗改
絕對必要記載事項(前五項),其他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

支票:
1.「支票」
2.「憑票支付」,指無條件支付之意
3.一定之金額,不可為物品
4.發票年月日
5.發票人之簽名
6.付款人
7.付款地

8.受款人,未記載以執票人為受款人
9.發票地,未記載以發票人住所或營業所在地為發票地
前七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

匯票:和本票前五項相同,因現在較少使用,便不詳細說明。


票據權力
1.付款請求權
2.追索權(先行使付款請求權,未得兌現才可行使追索權)(程序v.s.實質審查)

例如:
李四→王三→甲→乙→丙→丁
追索權:丁之前手皆受丁的追索,不受順序影響,且不須平均分擔。


票據時效

本票:
1.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之權力,自到期日起算,因三年不行使而消滅。101.4.23~104.4.23
2.本票執票人對前手(背書人)之權力,自拒絕證書做成之日起算,因一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
拒絕證書:行使過付款請求權,未兌現的證明。向法院公證委員會、銀行公會、商會取得。
也有些本票上會寫「免除做成拒絕證書」等字樣

支票:
1.執票人對發票人之權力,自發票日起算,因一年不行使而消滅
2.執票人對前手(背書人)之權力,自拒絕證書做成之日起算,因四個月不行使而消滅。


追索權之保全
一、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兩天就提示該本票請求付款,逾期提示喪失追索權。(票據轉讓在到期日之前才有效)
二、支票:
1.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(市)區內者,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天內提示該支票請求付款。
2.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(市)區內者,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十五天內提示該支票請求付款。

票據背書
一、「背書」是票據轉讓的方法,因此轉讓票據應以「背書」來轉讓。
二、「不記名票據」(無受款人之姓名,以執票人為受款人)除可以用「背書」方法來轉讓外,還可以用「交付」方法來轉讓。
三、背書人(即轉讓人)在票據背面簽名,這就是「背書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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