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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由無數行為所構成


剛開學,甲乙兩同學分別在校外租屋居住,甲同學的房東與甲同學談妥租賃條件後,要求甲同學簽訂書面租約,並要求甲同學要在契約上蓋章。乙同學的房東與乙同學談妥後,即同意乙同學可搬入,雙方並未簽訂書面租約。甲乙同學因而有以下疑問?
1.契約是否一定要簽訂書面才有效力?口頭約定算不算?
2.到底要簽名還是蓋章,兩者效力有無不同,簽名好還是蓋章好?

私法(代表:民法,自治原則),例如:契約自由原則,借錢還錢,過程不干預。
公法(代表:刑法,干涉原則)

1.選擇當事人之自由。例如:交易對象可自行決定,百貨公司可以不賣給某個人商品。
2.契約內容約定之自由。例如:借還錢等方式。
3.契約訂定方式之自由。例如:書面、口頭、動作。

書面:最有保障的方式,打官司靠證據。例如:口說無憑。
口頭:快速,但是在保障上比較不足,除非錄音或錄影。
動作:相當簡便。例如:搭公車。


法律行為:行為會牽扯到公共利益。
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,得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須簽名。例如:買賣行為。

事實行為:吃飯……。

無限期(不定期)租賃契約,超過一年者,法律規定要訂書面,若沒有訂定契約,則視為不定期租賃契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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